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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效劳管理办法》曾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经由过程,现予宣布,自2009年3月31日起实施。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5年2月8日公布的《电子认证效劳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5号)同时废除。
部 少 李毅中
二〇〇九年仲春二十八日
电子认证效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范例电子认证效劳行动,对电子认证效劳提供者实行监督管理,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署名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划定,制订本设施。
第二条 本设施所称电子认证效劳,是指为电子署名相干各方供应真实性、可靠性考证的运动。
本设施所称电子认证效劳提供者,是指为需求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署名供应认证效劳的机构(以下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背社会公众供应效劳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该当依法设立。
第三条 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为电子署名供应电子认证效劳,实用本设施。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产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电子认证效劳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第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该当具有以下前提:
(一)具有自力的企业法人资历。
(二)具有取供应电子认证效劳相适应的职员。处置电子认证效劳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平安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而且该当相符响应岗亭妙技要求。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具有流动的经营场所和知足电子认证效劳要求的物理情况。
(五)具有相符国度有关安全标准的手艺和装备。
(六)具有国度暗码管理机构赞成运用暗码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划定的其他前提。
第六条 申请电子认证效劳允许的,该当背产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质料:
(一)书面申请。
(二)职员证实。
(三)资金证实(经依法审计的远三年的财政会计报告,新建立公司的验资讲演)。
(四)经营场所证实。
(五)国度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手艺、装备、物理情况相符国度有关安全标准的凭据。
(六)国度暗码管理机构赞成运用暗码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产业和信息化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停止情势检察。申请材料完全、相符法定情势的,该当背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完全大概不符合法定情势的,该当就地大概正在五日内一次示知申请人需求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产业和信息化部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停止本质检察。需求对有关内容停止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停止核对。
第九条 产业和信息化部对取申请人有关事项书面收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看法。
第十条 产业和信息化部该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准予允许大概不予允许的书面决意。不予允许的,该当书面关照申请人并阐明来由;准予允许的,发表《电子认证效劳许可证》,并宣布以下信息:
(一)《电子认证效劳许可证》编号。
(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称号。
(三)发证构造和发证日期。
电子认证效劳允许相干信息发作调换的,产业和信息化部该当实时宣布。
《电子认证效劳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一条 获得电子认证效劳允许的,该当持《电子认证效劳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构造解决相干手续。
第十二条 获得认证资历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正在供应电子认证效劳之前,该当经由过程互联网宣布以下信息:
(一)机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
(二)机构居处和联络设施。
(三)《电子认证效劳许可证》编号。
(四)发证构造和发证日期。
(五)《电子认证效劳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工夫。
第十三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正在《电子认证效劳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拟调换公司名称、居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范例、股东和股东的出资体式格局、出资额、出资工夫等事项的,正在背公司注销构造申请调换注销前该当报产业和信息化部赞成。
第十四条 《电子认证效劳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需求连续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该当正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背产业和信息化部申请解决连续手续,并自办结之日起五日内根据本设施第十二条的划定宣布相干信息。
第三章 电子认证效劳
第十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该当根据产业和信息化部宣布的《电子认证业务划定规矩范例》等要求,制订本机构的电子认证业务划定规矩和响应的证书战略,正在供应电子认证效劳前予以宣布,并背产业和信息化部立案。
电子认证业务划定规矩和证书战略发作调换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该当予以宣布,并自宣布之日起三十日内背产业和信息化部立案。
第十六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该当根据宣布的电子认证业务划定规矩供应电子认证效劳。
第十七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该当包管供应以下效劳:
(一)建造、签发、管理电子署名认证证书。
(二)确认签发的电子署名认证证书的真实性。
(三)供应电子署名认证证书目次信息查询效劳。
(四)供应电子署名认证证书状况信息查询效劳。
第十八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该当推行以下任务:
(一)包管电子署名认证证书内容正在有效期内完好、正确。
(二)包管电子署名依靠方能够证明大概相识电子署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妥帖生存取电子认证效劳相干的信息。
第十九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该当竖立完美的安全管理和内部审计轨制。
第二十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该当遵照国度的保密划定,竖立完美的保密制度。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对电子署名人和电子署名依靠方的材料,负有保密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正在受理电子署名认证证书申请前,该当背申请人示知以下事项:
(一)电子署名认证证书和电子署名的运用前提。
(二)效劳免费的项目和尺度。
(三)生存和运用证书持有人信息的权限和义务。
(四)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义务局限。
(五)证书持有人的义务局限。
(六)其他需求事先示知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受理电子署名认证申请后,该当取证书申请人签订合同,明白两边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 电子认证效劳的停息、停止
第二十三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正在《电子认证效劳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拟停止电子认证效劳的,该当正在停止效劳六十日前背产业和信息化部讲演,并解决《电子认证效劳许可证》刊出手续,持产业和信息化部的相干证明文件背工商行政管理构造申请解决刊出注销大概调换注销。
第二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停息大概停止电子认证效劳的,该当正在停息大概停止电子认证效劳九十日前,便业务承接及其他有关事项关照有关各方。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停息大概停止电子认证效劳的,该当正在停息大概停止电子认证效劳六十日前背产业和信息化部讲演,并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便业务承接停止协商,作出妥帖布置。
第二十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停息大概停止电子认证效劳,未能便业务承接事项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杀青和谈的,该当申请产业和信息化部布置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承接其业务。
第二十六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被依法撤消电子认证效劳允许的,其业务承接事项根据产业和信息化部的划定处置惩罚。
第二十七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凭据产业和信息化部的布置承接其他机构展开的电子认证效劳业务的任务。
第五章 电子署名认证证书
第二十八条 电子署名认证证书该当正确载明以下内容:
(一)签发电子署名认证证书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称号。
(二)证书持有人称号。
(三)证书序列号。
(四)证书有效期。
(五)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署名考证数据。
(六)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电子署名。
(七)产业和信息化部划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状况之一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能够打消其签发的电子署名认证证书:
(一)证书持有人申请打消证书。
(二)证书持有人供应的信息不真实。
(三)证书持有人没有推行两边合同规定的任务。
(四)证书的安全性不克不及获得包管。
(五)法律、行政法规划定的其他状况。
第三十条 有以下状况之一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该当对申请人供应的证实身份的有关质料停止检验,并对有关质料停止检察:
(一)申请人申请电子署名认证证书。
(二)证书持有人申请更新证书。
(三)证书持有人申请打消证书。
第三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更新大概打消电子署名认证证书时,该当予以通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产业和信息化部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停止活期、不定期的监视搜检,监视搜检的内容重要包孕法律法规相符性、平安运营管理、风险管理等。
产业和信息化部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执行监视搜检时,该当纪录监视搜检的状况和处置惩罚效果,由监视搜检职员具名后归档。民众有权查阅监视搜检纪录。
产业和信息化部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执行监视搜检,不得阻碍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一般的生产经营运动,不得收取任何用度。
第三十三条 获得电子认证效劳允许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正在电子认证效劳允许的有效期内不得低落其设立时所应具有的前提。
第三十四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该当照实背产业和信息化部报送认证业务展开状况讲演、财政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以下状况之一的,该当实时背产业和信息化部讲演:
(一)严重体系、要害装备变乱。
(二)严重财产损失。
(三)严重法律诉讼。
(四)要害岗亭职员更改。
第三十六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该当对其从业人员停止岗位培训。
第三十七条 产业和信息化部凭据监视管理工作的需求,能够拜托有关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担详细的监督管理事项。
第七章 奖 则
第三十八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背产业和信息化部遮盖有关状况、供应子虚质料大概谢绝供应反应其运动的实在质料的,由产业和信息化部责令纠正,赐与正告大概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产业和信息化部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推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产业和信息化部大概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权柄视情节轻重,离别赐与正告、记过、记大过、升级、免职、解雇的行政处分;组成立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违背本设施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划定的,由产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权柄责令限日纠正,处以正告,能够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违背本设施第三十三条的划定的,由产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权柄责令限日纠正,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上述状况背社会通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经产业和信息化部凭据有关和谈大概对等原则批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正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署名认证证书取遵照本设施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署名认证证书具有一致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设施自2009年3月31日起实施。2005年2月8日公布的《电子认证效劳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5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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